正规讨债债务人下落不明怎么讨债
时间:2019-06-09 15:57 作者:讨债新闻 点击:次
最高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三十二条,失踪人的财富代管人回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、债务和其他费用,债权人提讼的,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。
假如还款期限已到,债务人下落不明的,债权人也可向提讼。债权人应向提供债务凭证、债务人的联络方式、住所等信息,依据债权人所提供的信息联络债务人,若无法联络上债务人,可能采取的措施有几种状况:假如债权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关系分明,则应直接判决;假如债权债务关系不够分明的话,可能会向债务人公告送达,公告期满后,债务人还不呈现的,再缺席判决。
最高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三十二条,失踪人的财富代管人回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、债务和其他费用,债权人提讼的,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。
失踪人的财富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归还债务的,能够作为被告提讼。
债务人下落不明,但未被宣布失踪,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的,能够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置。
审理宣布失踪的案件,对比民事诉讼法(试行)规则的特别程序停止。
审理宣布失踪的案件,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布失踪人的财富,指定暂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,发出寻觅失踪人的公告,公告期间为半年。公告期间届满,依据被宣布失踪人失踪的事实能否得到确认,作出宣布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。假如判决宣布为失踪人,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富代管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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